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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报告3
近年来,我县法院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将意识形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与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院意识形态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深入分析当前意识形态工作态势,查找存在问题,剖析内在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提升我院意识形态工作水平,特形成本分析研判报告。
一、工作基本情况与成效
我院党组深刻认识到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制定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为意识形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开展提供了保障。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得到及时学习贯彻。
(二)深化理论武装,筑牢思想根基。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首要任务,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全院干警大会、支部“三会一课”、政治轮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最新精神和决策部署。2024年,我院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12次,支部学习20次,政治轮训4次,组织各类政治理论学习46次,引导干警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忠诚履职的思想基础。
(三)加强阵地建设,拓展宣传影响。不断加强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宣传法院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2024年,通过微信平台推送原创文章879篇、制作发布短视频97个,在中央级媒体发稿48篇,在自治区级媒体发稿158篇,有效传播了法治正能量。持续开展“法律进校园、法律进寺庙、法律进军营、法治订单服务”等普法宣传活动,发放法律法规宣传材料300余册,覆盖群众600余人次,提升了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努力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四)融入审判执行,服务发展大局。注重将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在案件审理中,强调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网络舆情、民族宗教等敏感复杂案件,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院意识形态工作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和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层面存在偏差
重视程度有待加强。部分领导干部和干警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复杂性、尖锐性认识仍不够到位,存在“重业务轻意识形态”、“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倾向。有的同志认为审判执行是“硬指标”,意识形态是“软任务”,只要案子办好了,意识形态工作自然就过关了,未能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战略高度来深刻认识和把握意识形态工作。
政治鉴别力有待提高。少数干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错误思潮、模糊认识、负面言论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有时存在“见怪不怪”甚至“与己无关”的麻痹思想。在面对一些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争论时,不能旗帜鲜明地站出来抵制和斗争,理想信念的“压舱石”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理论学习深度有待拓展。虽然学习频次和形式多样,但部分干警的学习存在“浅尝辄止”、“学用脱节”的现象。有的满足于“已学”,但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的功夫不够深;有的理论学习与自身思想实际、审判实践结合不紧密,未能真正将党的创新理论内化为坚定的理想信念、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存在“为学习而学习”的形式主义倾向,学习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责任落实机制不够到位
主体责任需进一步压实。院党组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方面,虽然建立了机制,但有时存在研究部署不够深入、责任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的现象。全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的次数和深度有待增加,将意识形态工作有效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进行刚性约束的力度有待加强。存在责任分解不够细化、考核评价不够严格的问题。
“一岗双责”需进一步落实。部分班子成员对“一岗双责”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意识形态工作主要是党组书记和政治部门的事情,对自己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要求不严,未能将意识形态工作要求与分管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导致业务工作与意识形态工作存在“两张皮”现象。
考核评价机制需进一步健全。目前的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尚不完善,量化指标较少,定性评价多,有时侧重于检查学习次数、活动数量、材料报送等过程性内容,而对工作的实际效果、干警思想动态的积极变化、风险防范的有效性等实质性成效缺乏科学、精准的评估标准。这种导向容易导致部分部门和干警追求形式上的“过关”,而非追求实质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