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 2025年法院副院长关于县委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对照检查材料1
2025-11-30 | 阅读:1602

文秘之友|原创|范文|素材|写作|PPT|

 

 

 

法院副院长关于县委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对照检查材料1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本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我紧密结合巡察反馈意见,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巡察组反馈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联系自身思想、工作、作风实际,特别是结合分管的党建、刑事审判、执行局、办公室等工作领域,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剖析和反思。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深挖细查,我感到自身在多个方面还存在不足和差距,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不深入,细化履行审判职能责任有差距方面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工作者,理论上清醒是政治上坚定的基础。但反思自身,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还存在差距,未能完全将其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

理论武装的深度和系统性有待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政法工作、法院工作的重要论述,虽然能够做到及时学习,但往往是泛泛而读、浅尝辄止,缺乏“钻进去”的韧劲和“弄明白”的执着。满足于会议传达、文件学习,对其中蕴含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理解不深、把握不准,未能完全做到融会贯通。例如,在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要求,具体细化到分管部门的工作标准、考核指标、日常管理中,思考谋划不够深入,措施不够精准,有时仍停留在口号层面,导致审判执行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未能实现最佳统一。

理论联系实际的紧密度有所欠缺。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分管领域工作的能力有待提升。存在学用“两张皮”现象,未能完全将学习成果转化为破解难题、推动发展的实际成效。比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如何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方面,思路还不够开阔,举措还不够创新,有时习惯于沿用老经验、老办法,对新形势下犯罪特点、规律研究不深,运用理论指导应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有待加强。在执行工作中,对于如何创新执行方式、有效破解“执行难”,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从理论中寻找方法、寻找路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强。

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仍需锤炼。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县委的工作要求,虽然能够做到贯彻执行,但有时未能从政治高度深刻领会其战略意图和深远考量,导致在落实过程中,结合分管工作实际进行创造性转化的力度不够。例如,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虽然也强调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但在具体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如何精准把握司法介入的尺度、时机,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思考研究不够深入,缺乏具有本院特色的有效载体和抓手。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敏感性不够强,对分管部门干警的思想动态把握不够及时准确。

(二)从严从紧管党治院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督责任落实不力方面

作为分管党建和多个重要业务部门的副院长,履行“一岗双责”、扛起管党治院政治责任是职责所系。但对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我在责任落实上还存在薄弱环节。

压力传导存在“上热下冷”现象。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虽然逢会必讲、反复强调,但在压力传导上层层递减的问题依然存在。满足于安排部署、提出要求,对各部门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够经常、不够严格,未能完全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例如,对刑庭、执行局等权力集中、廉政风险较高的部门,日常的廉政谈话、提醒警示做得还不够到位,有时过于信任部门负责人的自觉性,主动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的力度有待加大。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时“咬耳扯袖”不够及时、不够有力,存在“老好人”思想。

日常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分管部门的干警,在业务工作上要求多、指导多,但在思想政治、纪律作风方面的监督管理抓得不够紧、不够实。有时认为大家都是同事,碍于情面,对一些非原则性的小问题批评不够严厉,约束不够严格。例如,在审判执行纪律、工作纪律、会风会纪等方面,虽然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执行起来有时不够严格,对个别干警存在的迟到早退、着装不规范、庭审言行不够严谨等问题,批评教育多,动真碰硬少,未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对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微腐败”或不正之风,警惕性不够高,监督检查不够深入。

执纪问责的刚性有待提升。虽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但在推动分管部门内部进行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时,有时存在畏难情绪。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更多的是按程序移交,主动协助核查、推动深挖彻查的力度不够。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上,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还有提升空间,未能真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巡察、审计、信访等渠道反馈的涉及分管部门的问题,督促整改、跟踪问效不够彻底,未能做到举一反三、标本兼治。

(三)践行新时代党组织建设不到位,党建引领作用发挥不够方面

党建工作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作为分管党建的院领导,我在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上,还存在认识偏差和能力短板。

阅读全文
(想阅读完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收藏:
点赞:
下载:1000
投诉

分享: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相关内容
    热门推荐
    • 本周热门
    • 本月热门
        二维码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